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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任租户容留卖淫,房东因此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0-07-02 20:54:52

【案情简介】2018年8月,黄某某在老城镇某处以每月1200元价格承租下一间瓦房,并雇佣木工师傅将瓦房隔成五个小隔间。而后,黄某某以每间700元价格将五个小隔间出租给TRAN THI LAN (绰号“阿文”)等5名越南籍女子进行卖淫服务,从中赚取利益。 澄迈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容留五人进行卖淫服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9年4月30日,澄迈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评析】作为房屋出租人,在享受房屋出租收益时,必须履行房屋出租的监管责任,杜绝承租人利用出租屋从事不正当行业。一旦发现承租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及时向警方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以及公安部等六部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窝藏赃物、卖淫、赌博等违法活动,知情不报,予以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具体条文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容留卖淫罪是指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的行为。犯容留卖淫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醒房屋出租方,出租房屋切不可“一租了之”,还需注意承租方有无违法违规行为,履行监管职责,切勿因贪图高租金而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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