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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谁承担?
发布时间:2020-06-10 10:30:53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至2019年12月期间,陈某在某服装厂从事缝纫工工作,服装厂未依法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费。陈某妻子王某为无业人员,个人亦未参保。2019年6月,王某顺产诞下一子,生育费用由其自理。后陈某获悉有关社会保险政策,向服装厂提出报销相关生育费用,服装厂以王某非本单位员工为由予以拒绝。陈某遂申请仲裁要求服装厂报销妻子的生育医疗费用。

【评析】本案是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而产生的生育保险待遇纠纷。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3条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强制实施。生育保险并非女职工专享的福利待遇,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男职工,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因此,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后,其未就业未参保配偶,也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制度的宗旨在于保障妇女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这项制度既是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及家庭的关心和爱护,也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

案例中服装厂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承担陈某未就业妻子生育保险待遇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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