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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否该为劳动者购买生育保险?
发布时间:2020-06-10 10:29:33

【案情简介】2018年4月10日,莫某入职海口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从事仓管工作。后莫某怀孕,顺产一女,休半年产假。因公司未给其购买生育保险提起仲裁申请公司支付生育津贴,后诉至法院。

【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规定,莫某请求食品有限公司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及生育医疗费用,依法有据。食品有限公司应向莫某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及生育的医疗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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