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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受欺骗,抚养的儿子非亲生,能要求返还抚养费吗?
发布时间:2020-06-04 17:14:15

【案情简介】林某(男)与王某(女)于2012年结婚,2017年9月,生下儿子林宝。儿子出生二年后,林某怀疑不是自己亲生儿子,经做亲子鉴定证实非父子关系。在林某的逼问下,王某承认林宝非林某亲生。林某遂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王某返还所支付的抚养费。

【评析】本案涉及欺诈性抚养的问题。

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男方要求返还抚养费的,一般应予支持。

本案林某不是林宝的亲生父亲,也不是养父,他没有法定的抚养林宝的义务。但是在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王某的隐瞒,林某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林宝当作亲生子女抚养,故要求返还抚养费的理由正当。最终,林某要求王某返还抚养费的请求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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