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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20-06-04 16:00:57

【案情简介】徐某(男)与潘某(女)经自由恋爱,于2016年1月登记结婚,2016年12月生育一个儿子。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生活琐事时有争吵、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17年9月,双方分居。儿子随潘某生活。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 2019年10月,徐某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并判令婚生儿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小孩年满18周岁为止。被告潘某表示同意离婚,同意抚养儿子,但是要求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经法院查明,原告徐某月收入为3000元,被告月收入为3500元。

【评析】本案涉及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本案原告与被告均同意婚生儿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但是双方就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有争议。原告在月收入3000元的情况下,愿意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本身就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标准。被告要求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远远超出了原告的实际负担能力,没有法律依据。最后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请求,判决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当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就是说,现在判决书中确定的1500元,并非固定不变。随着时间的流逝,物价上涨,生活费用上涨,这1500元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或者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1500元,而原告的收入也有较大幅度上涨,有负担能力的,子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增加抚养费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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