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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被施暴,属于“家暴”吗?
发布时间:2020-06-03 13:06:18

【案例简介】深圳宝安的汤女士,今年20岁,做业务推销工作,男友比她大好几岁,俩人是在酒吧聚会上经朋友介绍认识的。起初觉得男友很绅士,确定关系之后,两人开始同居。谁知,之后的一切都变了。汤女士表示,这一年内曾十多次遭到男友“家暴”,并且几次入院。有时因为一言不合,有时就算她不说话,只要男友心情不好,便会拿她出气。汤女士此前多次被殴打时也曾报警,但问题始终未解决。她向男友龙某提出过分手,但随后收到龙某的死亡威胁。面对这种施暴行为,受害者该如何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呢?这种施暴行为属于“家暴”吗?

【评析】未婚同居状态的暴力算不算“家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第六章第三十七条规定: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尽管同居情侣互不为家庭成员,但是对于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同样可以参照《反家暴暴力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这也意味着,虽然汤某和龙某只是同居关系,但是汤某同样可以基于龙某对其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在这次的个案中,龙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的《情况通报》,龙某已经被处以五日的行政拘留处罚。

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时,一定要注意收集证据,及时向公安、村委会、居委会、妇联、亲朋等求助,减少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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