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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病毒疫情期间,银行网点保安没有正常上班,能拿工资吗?
发布时间:2020-06-02 16:58:40

【案情简介】2019年3月10日,孙某入职海口市某保安公司,通过劳务派遣到某银行网点担任保安,每月工资3000元,支付周期为每月10日至次月9日。2月3日起因疫情影响,银行网点停止营业,2月10日复工。保安公司于2月10日支付孙某1月10日至2月9日工资。孙某发现到手工资不足3000,要求补足工资。保安公司称孙某有一周时间没有上班,不能拿工资。

【评析】本案涉及工资支付问题。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换言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不仅要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还要遵守国家有关工资支付的保障性、强制性规定。《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2月3日至2月9日,孙某未上班,是因为疫情影响用工单位停工,不是因为自身原因,且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3000元标准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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