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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期间,妻子有工资收入,丈夫应支付子女抚养费吗?
发布时间:2020-05-16 22:32:49

4、夫妻分居期间,妻子有工资收入,丈夫应支付子女抚养费吗?

【案情简介】朱某与刘某是夫妻关系,2012年生有一子小朱。2013年5月,朱某与刘某签订了夫妻分居协议,约定:分居期间儿子由母亲刘某抚养,父亲朱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2013年6月至2013年11月朱某按约支付抚养费,2013年12月开始不再支付。2015年5月,朱某与刘某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判决小朱随其母刘某共同生活,朱某自2015年6月起每月给付小朱抚养费2000元,至小朱18周岁止。2018年6月,经多次催讨无果,刘某以小朱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朱某诉至法院,请求支付2013年12月至2015年5月间的抚养费27000元。朱某辩称,没有财产约定,婚后所得均为夫妻共有财产,刘某抚养儿子的支出,也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已经支付了抚养费,已尽抚养义务,不同意再支付。

【评析】本案涉及夫妻分居期间是否应支付子女抚养费的问题。

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直至其独立生活为止,该义务不受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变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分居期间,双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均不能免除。履行扶养义务,可以是支付子女生活费、医疗费和教育费,也可以是生活上的照顾。同时,父母关于子女抚养费有约定的,该约定合法有效的,双方应当按约定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负有支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未成年子女享有追索抚养费的权利,并且追索抚养费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案例中,生父朱某与生母刘某分居期间,双方约定,儿子由刘某照顾,朱某支付抚养费,该约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在有约定的情况下,朱某支付了半年的抚养费,就擅自停止支付。事实上,朱某既未在生活上照顾儿子,也未承担抚养费用。刘某个人能力是有限的,会导致儿子的健康成长缺乏更好的物质保障。朱某关于刘某抚养儿子的支出也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精神。因此,生母刘某以儿子小朱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朱某诉至法院请求支付2013年12月至2015年5月间的抚养费27000元,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最终也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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