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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弱女子离婚放弃索赔
2018-07-02 11:16:09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
  女子梁某1990年与王某结婚,两人育有一儿一女。2002年王某随父亲在乡下承包土地发展农业,全家经济控制权掌握在王某父亲手里,梁某需要购买生活用品也总是百般恳求才能要到少量钱。逢年过节时,王某只给梁某50元钱,梁某为此多说几句,便遭到王某的殴打,甚至还被关禁闭。2007年,梁某忍无可忍,逃回城里的姐姐家,梁某没有生活来源,只好在外打杂工,维持生活。王某多次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法院判决不予离婚。梁某和王某的儿子因缺少管教,于2009年初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事后,梁某得知王某起诉离婚,便到民政局协议离婚,放弃一切经济补偿。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因家庭暴力引起的离婚纠纷。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家庭暴力。作为丈夫的王某,经常殴打妻子,甚至把妻子关在小房间里,已经构成了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的一种严重违法行为,通常表现为丈夫对妻子实施殴打、禁闭等行为。面对家庭暴力,妇女们要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选择正确的手段制止家庭暴力。本案中,作为妻子的梁某,在遭遇家庭暴力时,本可以向当地司法所、妇联组织、村民委员会求助,或者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但是软弱的梁某却一直选择默默忍受,这样反而纵容了其丈夫的家庭暴力行为,使他变本加厉。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是离婚救济制度之一,是离婚的一种善后措施,它有利于保障离婚后生活困难一方的利益,防止一方尤其是妇女因离婚而陷入贫困。本案中,梁某离婚时没有经济来源,生活困难,有权利要求王某给予相应的经济帮助。遗憾的是梁某并没有提出权利要求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在离婚时,梁某本有权利要求王某给予相应的损害赔偿。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梁某需证明王某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并给自己造成了损害。这就要求受害人要注意保存证据,比如医疗诊断书、伤情鉴定书、公安机关的出警证明、妇联、村(居)委会的调查、调解记录等。
  本案中,梁某离婚时,除有权分割夫妻共有的财产外,还有权向王某主张损害赔偿和经济帮助。但是,软弱的梁某在自身没有生活来源、经济困难的情况下,却放弃了这些权利要求,放弃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机会,实在是令人遗憾。这个案件也启示广大妇女在遇到类似情况时,一定不要软弱,一定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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