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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暴制暴杀夫,弱者如何正当维权?
2018-07-02 11:15:55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
  吴某是一位善良的农村妇女,1990年同蒋某结婚,共生育二女一男。婚后第二年开始,蒋某便对吴某打骂,善良厚道的吴某从不还手,被打骂的次数达上千次之多。吴某身上经常是青一块、紫一块,但对蒋某的暴行,她从来没有报警,觉得“家丑不可外扬”。而最终让吴某忍无可忍的是蒋某竟然对两个亲生女儿实施性侵。激愤之下,吴某用铁锤杀死蒋某,随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法院不公开审理了该案,吴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因不堪忍受丈夫家庭暴力而“以暴制暴”的惨剧。
  本案中,吴某本身是一名弱者,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才酿成激愤杀人的案件。而蒋某本身也是一名村霸,横行乡里,游手好闲,无恶不作。在村组织、妇联有关部门无效调解下,无助的吴某选择了毁灭对方,同时也毁灭了自己。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面对家庭暴力,妇女们切不可容忍和退让,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吴某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初,本可以向妇联、司法所、村委会、派出所求助,而不是一忍再忍,以至于对蒋某的家庭暴力形成纵容。
  《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本案中,面对蒋某的严重罪行,吴某本可以通过追究蒋某的刑事责任来惩罚蒋某的违法犯罪行为。首先,蒋某的行为构成虐待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本案中,蒋某经常殴打吴某,达上千次之多,情节极为恶劣,已经构成了《刑法》上的虐待罪。但由于此行为并没有给受害人造成严重后果,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情形,只有吴某向法院控告的,法院才会处理。其次,令人发指的是,蒋某对两个亲生女儿实施性侵,已经触犯了《刑法》,吴某本可以向公安机关告发,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面对家庭暴力,要敢于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受所谓的“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影响,逆来顺受、委屈求全。制止家庭暴力,要选择正确的维权手段,切忌“以暴制暴”,酿成更大的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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