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 > 妇女儿童维权案例 > 遭遇家暴要学会求助维权,切勿忍气吞声

遭遇家暴要学会求助维权,切勿忍气吞声
2018-07-02 11:15:41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
  陈女士与宋某于199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男一女。2002年宋某出轨,并与另一女子生了两个男孩。陈女士得知后,多次提出离婚,宋某不仅不同意,还多次殴打她致重伤住院。当地妇联、派出所多次做调解工作,宋某两次写下保证书,承诺不再殴打妻子。可是没过多久又旧病复发,继续对陈女士拳脚相加。2009年3月,陈女士再次向法院提出与宋某离婚,法院立案受理。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协议离婚,婚生子女长子由宋某负责抚养,抚养费由宋某承担;次子、女儿由陈女士负责抚养,宋某每月付200元抚养费给陈女士,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和婚外情引起的离婚纠纷案。
  面对家庭暴力,妇女们一定要学会寻求救助,要知道求助的途径有哪些,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勿忍气吞声。
  首先,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可以到当地的妇联组织、司法所、居(村)民委员会求助,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举报和控告。根据《海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第九条规定:“司法所、基层妇联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家庭暴力行为人所在单位、受害人所在单位,受理对家庭暴力的控告和救助请求,应当进行调查了解,及时调解家庭矛盾和纠纷;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对事态严重,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第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对家庭暴力的控告、举报,应当记录,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对家庭暴力行为人进行法制教育。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受害人请求处理的,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据此,上述机构在接到求助、举报和控告后,需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做好记录。本案中,陈女士在遭到家庭暴力时,可以向当地的妇联组织、司法所、居(村)民委员会求助,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举报和控告。这样做的好处是,不仅可以有效制止家庭暴力,还可以取得有力的证据,以备日后双方发生纠纷时使用,如双方离婚时可以作为要求对方给予损害赔偿的证据。
  其次,如果家庭暴力已经涉嫌犯罪,要勇于追究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宋某屡次殴打妻子,致其重伤住院,其家庭暴力行为已经构成了《刑法》上的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尽管这种暴力案件发生在家里,发生在夫妻之间,但是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任何人都没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权利,无论伤害者与被伤害者之间是什么关系,只要触犯了《刑法》,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本案中,宋某经常殴打妻子,三天一小打,五天一大打,使陈女士无法过正常生活,宋某的行为已经涉嫌虐待罪,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控告。
 
错误报告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