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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老妻居住权受法律保护
2018-07-02 11:11:20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
  张老太与高某系再婚夫妻,高某与前妻所生的儿子小高也由张老太和高某抚养长大。高某生前立下公证遗嘱,将其所住房屋遗赠给儿子小高。高某去世后,小高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并向法院起诉要求张老太迁出房屋。一审法院认为,小高系房屋的产权人,遂判令张老太限期搬离。张老太不服,提起上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张老太无其他住房,无固定生活来源且对房屋享有合法居住权的情况下,小高要求张老太迁出房屋有违公序良俗,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张老太有权继续居住该房。
 
【案例点评】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张老太是否有权继续居住使用高某遗赠给小高的房屋。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张老太与高某系再婚夫妻,小高也由张老太和高某抚养长大,张老太作为继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小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在法律上小高有赡养扶助张老太的义务。此外,高某生前与高老太一直居住在高某的房屋里,高某将房屋遗赠给小高后,小高办理了房产证,房屋产权属于小高,但小高在张老太没有其他住房、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情况下要求张老太迁出房屋欠妥,违反了我国公序良俗,与尊老爱老的道德观不符,小高也未对张老太尽到赡养扶助义务,因此,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认定张老太对房屋享有合法居住权,张老太因婚姻关系所产生的居住权益不因高某的去世而消失,其居住权受法律保护,可以继续居住使用该房屋,该判决有效保护了孤寡老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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