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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工伤得合理赔偿
2018-06-25 15:31:03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
  2013年8月,某公司女职工陈某在施工时不小心被380伏电击伤,在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用20000元。出院后,陈某要求公司老总张某赔偿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和后续治疗费等60000元,张某不同意。无奈之下,陈某找到妇联寻求帮助,妇联为她申请了法律援助。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工伤赔偿协议。公司同意一次性赔偿陈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60000元整。
 
【案例点评】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雇员陈某遭遇工伤,在雇主没有为雇员购买工伤保险的情况下,雇主应当承担雇员的工伤赔偿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 陈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陈某发生工伤后,应当由工伤保险赔付,但由于雇主张某没有为陈某购买该项保险,应当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雇主张某有义务赔付陈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60000元。经妇联协调,雇主承担了赔偿责任,维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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