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椰姐姐说法 | 海南省首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释义(四)

文章来源:海南省妇联权益部发布时间:2023-04-12 21:01:38

编者按:近日,海南发布首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本次发布的十大案例展现了近年来海南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取得的积极成效,涉及当前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中较为突出、广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不仅在案例类型上具有典型性、代表性,更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和法律效果上具有指导性、示范性,接下来和小编一起学习相关案例吧~

案例编号:4号

  离婚纠纷中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并保障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对孩子的探望权案——甲某与乙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类型:维护婚姻家庭权益的案例

办案单位: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选送单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甲某(女)与被告乙某(男)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某。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自2019年,甲某发现乙某对婚姻不忠诚而发生争吵,后因被告乙某的婚内出轨行为双方矛盾不断增加,经常发生口角,甚至伴有暴力行为。2020年,被告乙某因殴打甲某在派出所写下不再对甲某家暴的保证书。现原告甲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分配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孩子的抚养权。在庭审中,被告乙某承认自己有家暴及婚内出轨行为,但认为不是其单方面家暴,夫妻感情破裂也不仅仅是出轨造成。

【案件办案过程及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争议焦点为:一是原、被告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二是抚养权、抚养费及探望权的处理问题;三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四是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能否支持的问题。

  第一,关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本案中,原告甲某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乙某表示同意,经调解双方亦无法和好,且被告在婚姻关系中有家庭暴力、出轨等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故认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准予离婚。

  第二,关于抚养权、抚养费及探望权的问题。原、被告于2017年生育丙某(现四岁),平时跟随父母一起生活,原、被告均要求抚养丙某,虽然被告乙某收入比原告甲某多,但考虑到被告有家庭暴力、对婚姻不忠诚的行为,丙某年龄尚小,由原告甲某抚养较为适宜,对丙某成长健康更为有利。原告甲某主张抚养费每月1800元,结合乙某的收入及本地经济状况,法院酌情判决由被告乙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丙某年满十八周岁。至于探望权问题,双方协商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每月享有四次探望权,本院予以照准,具体探望时间可双方协商,原告甲某应予协助。

  第三,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问题。位于保亭县某小区房产系原、被告双方唯一住房,虽然该房屋系婚前乙某个人指标购买并以个人公积金贷款,但婚后偿还贷款的公积金亦为夫妻共同财产,且房屋产权证书上为甲某与乙某共同共有,应依法予以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鉴于丙某由甲某抚养,按照照顾子女、女方的原则,故该房屋归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即甲某所有。因被告乙某出轨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其对离婚的原因存在过错,双方均一致认可该房产价值50万元,由甲某补偿乙某20万元。因目前该房产贷款尚未还清,双方离婚后的贷款应由甲某自行承担,考虑该房屋贷款系乙某公积金贷款,之后的贷款亦从乙某个人公积金账户扣除,故由原告甲某支付双方离婚至贷款应还完之日的贷款给乙某。

  第四,关于原告甲某主张的精神抚慰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本案中,导致原、被告双方离婚的原因为被告乙某的家暴和婚内出轨行为,其对婚姻不忠诚的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其对离婚存在过错,原告甲某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根据本地生活、消费水平,酌情由被告乙某赔偿原告甲某精神抚慰金10000元。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离婚;二、丙某由原告甲某抚养,被告乙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丙某年满十八周岁;三、被告乙某在不影响丙某学习、生活的前提下,每月享有四次探望的权利,具体探望时间由被告乙某与原告甲某协商,原告甲某应予协助;四、夫妻共同财产位于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某小区房屋归原告甲某所有,由原告甲某补偿被告乙某20万元,并支付被告乙某剩余贷款;五、被告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甲某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六、驳回原告甲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婚内出轨并伴有家庭暴力情况的离婚纠纷。在离婚纠纷中,一般情况下女性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因此强调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障是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中需要考量的问题。在房产、孩子的抚养权方面,应保障妇女的权益,也应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公平处置分割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并保障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对孩子的探望权,将因父母离婚对孩子的伤害程度降到最低。此外,因夫妻一方法定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